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昨日下午,記者從青島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獲悉,《青島市膠州灣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表決通過,在膠州灣濕地保護范圍內,禁止放牧、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等11項行為,擅自向濕地引進外來生物物種的,最高可處兩萬元罰款,《條例》將于今年9月1日正式實施。
《條例》指出,膠州灣海域為膠州灣保護控制線的圍合區域。膠州灣保護控制線,是指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東起團島灣頭,沿滄口灣、紅島、河套、海西灣,西至鳳凰島腳子石的連線。膠州灣沿岸陸域為自膠州灣保護控制線至陸域控制線的區域。陸域控制線,是指東起團島灣頭,沿團島路、團島一路、四川路、冠縣路、新疆路、膠濟鐵路、雙積路、雙元路、河東路、濱河路、膠州灣高速、雙積路、千山路、淮河東路、江山路、嘉陵江路、漓江東路,西至鳳凰島腳子石的連線。
《條例》指出,市規劃部門應當在膠州灣保護范圍內的重要觀景點與被觀測點之間劃定視域控制范圍線。膠州灣保護控制線向陸地一側,樓山河、洋河以南和紅島、河套分界線南端至大沽河區間距離30米范圍內,其他區域距離100米范圍內,除景觀、交通需要外,不得新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
在膠州灣海域內,禁止圍海、填海;采挖砂石(因清淤和航道、河道疏浚需要除外);從事筑池、網箱、浮筏等設施養殖;建設人工魚礁。圍海填海的,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1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采挖砂石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從事筑池、網箱、浮筏等設施養殖或者建設人工魚礁的,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15倍以下罰款。
在膠州灣濕地保護范圍內,禁止房地產開發;工業生產;建設賓館、飯店、招待所、療養院等永久性建筑和大型游樂設施;開墾、填埋濕地,采石、采砂、取土;放牧,獵捕陸生野生動物,撿拾卵、蛋;擅自向濕地引進外來生物物種;擅自排放濕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破壞濕地保護設施等。放牧,獵捕陸生野生動物,撿拾卵、蛋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擅自向濕地引進外來生物物種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擅自排放濕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破壞濕地保護設施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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