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國食品產業網)最近,安徽亳州蒙城縣人民法院就河道養殖水域經營者養殖權屬之爭進行了審理,最終裁定漁業部門擁有河道養殖水域管理權利,有效地維護了持有養殖證漁民的合法權益。
1998年,蒙城縣水產管理站對縣境內芡河養殖水域依法實行水產養殖證管理,而縣水利工程管理所于2005年底將已取得養殖證從事水產養殖的芡河一段發包給其他人,造成河道養殖權屬之爭。
在省、市主管部門和縣政府歷時一年半協調未果的情況下,與縣水利工程管理所簽訂養殖承包合同者就縣水產管理站對芡河一段養殖水域管理權問題向蒙城縣法院提起訴訟。通過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辯論、舉證、質證,縣法院最終認定:原告與蒙城縣水利工程管理所簽訂了“水面養殖承包合同”是事實,但依照《漁業法》有關規定,單位和個人使用國家規劃確定用于養殖的全民所有水域灘涂的,使用者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許可其使用該水域從事養殖生產。原告沒有“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因此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十一條、《安徽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之規定作出判決:駁回與縣水利工程管理所簽訂承包合同原告的訴訟請求,并負擔案件受理費。案件判決后在上訴之日內原告放棄上訴權利,服從縣法院判決。
南方漁網編輯:陳如燕
發表評論 |
咨詢:0779-2029779
隨時,隨地,伴你身邊!
圖文推薦
最新加工貿易
今日要聞
熱點推薦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