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鯰魚(也叫茶魚、巴沙魚)
世貿組織衛生與植物衛生(WTO/SPS)委員會第65次例會于2016年3月15-17日在瑞士日內瓦召開。以下是越南代表團在例會上就美國對鯰魚及鯰魚產品實行強制檢驗新規定的貿易關注內容:
1.美國對鯰形目和此類魚產品(如:鯰魚和鯰魚產品)強制檢驗新規定這意味著對其監管已經由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轉移至美國農業部(USDA)食品安全監督服務局(FSIS)。
2.美國農業部鯰魚檢測項目旨在檢測食物符合美國食品安全標準;然而,其沒有以科學的正當性為依據,未能將以下事實考慮在內:
鯰魚是唯一一種其檢驗責任被移交至美國農業部的魚類;然而,其他魚類和海產品依舊受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的管轄;
美國農業部于2012年7月份自身發表了一份風險評估,其確定鯰魚造成食物中毒的概率非常低。2012年度美國政府問責局所作的報告也在美國國會進行了證實——鯰魚是一種“低風險的食物”。因此,并沒有科學依據證實可以將鯰魚檢測項目從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對水產品的監管系統中移除出來;
在國際上,對陸生動物和水生動物的衛生條例是分開獨立確定的;同時,陸生動物呈現出較大的食品安全風險。美國并未確定鯰魚呈現出遞增的食品安全風險,卻將鯰魚置于陸生動物的管理體制中,而不是水產品體制。
迄今為止,并未有科學證據可以證實進口的或是本土生長的鯰魚比其他海產品物種具有更大的食品安全風險;其檢測責任被移交至美國農業部,而這只是一個管理肉類和禽蛋類的機構;
新的鯰魚檢測規則正在形成,美國似乎并未認真考慮其與越南乃至其他國家現存的鯰魚和鯰魚產品的貿易。越南已對美國出口鯰魚近20年,且我們的魚產品并未出現過食品安全問題。目前所實行的規則看起來明顯擾亂了受影響產品的貿易。美國監管系統在鯰魚和其他水產品上面的區別對待具有歧視性;且實施新措施,如:鯰魚檢測規則;通常發達國家同意給予發展中國家長達5年的過渡期;然而,新規則剛一實施,美國給越南僅18個月的時間讓其遵守。
3.因此,在SPS委員會重要會議上,越南重申我們密切關注的問題——美國所實施的新鯰魚檢測規則看起來有違世貿組織(WTO)的《SPS協議》,尤其是:
a.新的鯰魚檢測規則可能違背第2.2條(基本權利和義務),該條款要求任何衛生及植物檢疫措施僅在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必要范圍內實施;同時要以科學準則為基礎,如果沒有充分的科學證據,不得繼續維持;
b.新的鯰魚檢測規則似乎也違背《SPS協議》中的第3.1條和第3.3條(協調),該條款要求衛生及植物檢疫措施應立足于國際標準、指南或建議。必須呈現科學正當性來加強較高層次的衛生或植物檢疫保護,美國可能認為鯰魚和鯰魚產品適合此情形;
c.此外,新的鯰魚檢測規則似乎違背(風險評估和適當的衛生或植物檢疫保護測定)中的第5.1條和第5.6條,該條款要求衛生或植物檢疫措施應立足于合乎適當情形的風險評估,且為了實現適度的保護,不應過度限制貿易;
d.而且,鑒于越南的發展中國家地位,第10條(特殊和區別對待)要求需要考慮發展中國家在定制和實施衛生或植物檢疫措施時的特殊需要,以便發展中國家對措施的逐步適應和時間安排。
4.總之,越南希望美國可以解決和鯰魚及鯰魚產品強制檢驗的新規則相關的這一問題。由于目前此法規將會導致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其違背美國所承擔的基于世貿組織協議的責任。越南對美國在上述問題方面的解決給予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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