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南方農村報:本報訊 荷蘭農業部食品及消費者安全局針對我出口的魚類產品衛生檢疫證書格式,發出以下最新通知要求:截止2007年12月1日前抵達的我國輸歐動物源性產品(包括魚類產品),其現有格式的衛生檢疫證書仍可使用。從2007年12月1日開始,所抵達的動物源性產品(包括魚產品)貨物,其有關衛生檢疫證書的所有頁面須持有相同簽字并加蓋相同公章。否則,荷蘭海關將一律不予放行。
根據歐盟有關規定,向歐盟出口動物源性產品時,如果有關部門所出具的衛生檢疫證書紙張數多于一頁,每一張頁面上也須持有同樣簽字并加蓋同樣公章。目前從中國進口魚類產品的衛生檢疫證書上只有第一頁有簽字和公章,其他頁面則沒有簽字和公章。
南方漁網編輯:陳如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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