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于美國的近海長鰭魷魚和波士頓魷魚,在中國加工成魷魚圈和魷魚管,返銷美國后,不被征收10%關稅。
文:Louis Harkell
譯:胡路怡
某海產品原產于美國,再運至中國加工,最后返銷美國市場,只要它依然能被美國政府認定為“美國原產”,它將不受貿易戰影響,無須承擔10%進口關稅。魷魚就是這樣一個例外。
北美水產博覽會(SENA)上,消息人士告訴UCN,從中國進口的魷魚圈,在美國境內包裝,只要其原材料產自美國,就可以申請關稅豁免。美國北大西洋沿海產兩種魷魚,近海長鰭魷魚(Loligo pealeii)和波士頓魷魚(Illex illecebrosus),經過簡易冰凍處理后制成凍塊,運送至中國加工廠進行清洗加工,生產成魷魚圈和魷魚筒,再返銷美國包裝和零售。
魷魚筒
從海洋到餐桌,盡管魷魚的供應鏈經歷了漫長的過程,產生多項增值環節,但在美國海關的眼中,最終產品依舊是美國原產,而非中國。“這批魷魚的出口和進口都使用了同一個代碼。”某業內人士表示。
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條例的第19條規定,“產品原產國,以及進一步適用的海關和邊境檢驗程序由本條規則進行解釋。”第19條寫道,產品原產地是“進入美國前負責產品制造、生產或增長的任何海外國家。”為使另一國家成為“原產國”,在其境內進行加工或增添材料必須使產品實現“實質性轉變”(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基于美國海關的規則,魷魚原材料制成魷魚圈和魷魚筒,不屬于“實質性轉變”范疇,因此在中國加工并返銷美國的近海長鰭魷魚和波士頓魷魚不被征收關稅。
近海長鰭魷魚(Loligo pealeii)
然而,海產業與供應鏈行業對如何正確解釋第19條的提出了許多疑問。
2004年,某印度蝦類加工企業向美國農業部農業營銷服務(AMS)遞交文件,稱其公司從孟加拉國購買養殖原料蝦,在印度境內加工廠生產,再出口到美國。加工環節包括去頭、去殼、去腸、烹飪、冷凍或“一些組合形式的加工”。當時,AMS商業裁決部門主任Myles Harmon回復稱,這種情況下的產品仍舊定義為孟加拉國原產,理由是印度的加工沒有產生“實質性轉變”。
但另一案例卻得出不同的結論。1988年,某韓國加工廠購買去頭去臟(H&G)原料魚,進行解凍、去皮、剔骨、修建、冷凍和包裝,生產成“速凍魚片”,美國當局當時卻認為,終端產品使用了不同的商品名稱,性狀也發生了變化,確實構成了實質性轉變,商品的“原產地”應是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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