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海島法的基本原則,是海島法的本質和特征的集中體現,是最一般的、高度抽象的海島保護與利用活動的行為規范和價值判斷準則。其意義在于:海島法的基本原則是海島立法的準則,是海島法律關系主體進行海島保護與利用活動應遵循的基本準則,是人民法院裁判海島案件、補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據,同時又是學者解釋、研究海島法的出發點。我們認為,我國海島法應該確立以下基本原則:
一、維護國家海洋權益與國防安全的原則
海島對于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和國防安全有重大的意義。從國防安全的角度來說,海島是海防的前沿陣地和海防前哨,可為一國制海權提供重要保障。從國家主權的角度講,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島是主權國家劃分內水、領海和200海里專屬經濟區等管轄海域的重要標志。在《公約》生效后,世界各沿海國的國土構成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沿海各國希望籍此拓展主權的行使范圍,紛紛調整本國國土及其資源開發和管理的政策,通過海島之爭來爭奪海洋資源成為近二十幾年來的基本趨勢。
我國的島嶼從北到南綿延數千里,構成了我國海上的天然屏障。但是,我國海疆的安全形勢又是復雜而嚴峻的。目前,我國與周邊國家在海上一些島嶼的權屬問題上存在許多糾紛。在我國東海,最大的問題是釣魚島之爭。 而我國南海則是爭議最多的海域之一,在南沙群島問題上,盡管中國一直主張“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并且提出過具體的合作開發計劃。但相關各國誰也不愿意放棄既得利益,一些國家已經單獨在我國南沙的島礁和所轄海域內進行了現實的開發,企圖通過開發造成擁有島嶼的既成事實。而且,他們還有意把島嶼和海域爭端國際化,試圖在漫長談判的同時獲得更多的海島資源。嚴峻的現實已經給我國敲響了警鐘,對那些有爭議的海島,既然中國擁有主權,就要在實際利用中顯示中國的存在。
相比之下,國內人們的國防意識和維護國家主權的意識相對淡薄。近些年來,多次發生炸島、炸礁、炸山取石等嚴重改變海島地貌和形態的事件,嚴重影響我國領海基點的安全,并有可能造成我國主權和管轄海域喪失的嚴重后果。還有些海島的無序開發造成軍事機密泄露,嚴重危害國防安全。遺憾的是,我們國家至今缺少海島管理、保護和利用的法律,這對于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和國防安全十分不利。
因此,把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和國防安全作為海島法開宗明義的一項指導原則是有必要和必不可少的。
二、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原則
海島生態安全是國家生態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海島的生態安全就沒有國家的生態安全。要實現海島的生態安全,關鍵在于確保海島各種重要自然要素的生態功能,特別是維護海島生態平衡的功能得到正常發揮。
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海島生態日益惡化,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國家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對國家生態安全構成了嚴重危害。對此我們必須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 樹立全民的生態安全意識。長期以來,我們都只注意到經濟增長,而忽視了生態安全�,F在,要徹底扭轉重經濟增長輕生態保護的觀念和做法,將維護和改善海島生態作為海島一切經濟和社會活動的基本準則。
2. 建立海島的生態安全監測預警系統。 為確保海島的生態安全,必須利用“海島生態安全指數”對海島生態安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
3. 增加國家對海島生態安全建設的投入。很多生態安全方面的投入,經濟效益并不直接,但其社會效益卻巨大而深遠。這樣的投入主要靠政府的力量。
4. 建設海島生態功能保護區,采取主動、開放的保護措施,對保護區內的資源允許在嚴格保護下進行合理、適度的開發利用。
5. 建立有利于海島生態安全建設的利益機制,大力發展海島的生態產業和生態經濟,等等。
三、保護國家自然資源的原則
各國之間的島嶼之爭其實質是自然資源之爭。根據1982年《公約》的規定,島嶼與大陸領土一樣,可以享有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權利,因此,擁有海島就擁有其四周廣大海域的自然資源。據1966年聯合國亞洲及遠東經濟委員會的勘查,東海大陸架可能是世界上最豐富的油田之一,釣魚島附近水域可能成為“第二個中東”。而整個南海的石油地質儲量大致在230億至300億噸之間,有“第二個波斯灣”之稱。除了油氣以外,南海地區在漁業、礦藏、旅游、運輸等方面也都具有極高的價值。然而,東海和南海這兩個海域都是我國與鄰國“有爭議”的地區。
中國的企業和公民個人沒有國家的政策、法律支持和軍事力量的保障,對有爭議的遠離祖國大陸的海島自然資源,就不能進行實際開發和利用。海島立法的一項任務,就是要以保護國家自然資源為基本原則,在法律上樹立海島自然資源的國有屬性,并明確規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向鄰國宣示中國維護其所轄海島及海域自然資源的信心和決心。另一方面,在我國海島的保護、利用過程中,不管是有居民海島還是無居民海島,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維護國家對海島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屬性,不得以任何非法形式和手段將自然資源的國家所有化為集體所有,甚至為個人無償使用。對權屬有爭議的,必須經過有權機關認真確權認可。在對海島自然資源行使使用、收益權的同時,要禁止對自然資源的破壞性利用。
四、統一管理、綜合協調、兼顧利益的原則
海島的保護利用需要一個整體的思路,需要統一管理和綜合協調。海島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不僅是海島本身的問題,還涉及海島灘涂、四周海域和各個行政部門的職責權限。目前,我們的管理既有沖突也有漏洞。比如,國家海洋局、農業部漁業局、交通部海事局、國土資源部、“中石油”、“中海油”等部門,對海島基礎信息都不能做到共享,使海島的利用缺乏統一規定和協調機制。而且,各部門都是從自身利益出發處理問題。海島法不能回避部門之間的矛盾,解決問題的關鍵,一是要明確一個統一的海島監督管理機構,即明確由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島保護與利用的監督管理;二是要根據海島利用的實際情況,對各行政部門的職責權限和涉海規定進行全面清理,綜合協調彼此間的利益關系。
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主要進行海域使用管理,實現規劃用海、科學用海、秩序用海。其管理工作主要是這些海島的功能區劃和保護利用規劃以及重大方針、政策的制定,以及全國海島法律、法規的制定,協調全國海島規劃安排與其他各部委之間的關系;在海洋能源開發方面,主要是進行環境管理和監控。今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應依據海島法及其相關法律,以維護國家利益為目標。
五、嚴格監督管理、可持續利用的原則
海島利用應該實行統一規劃,以監督管理和保護為主,適度利用。制定海島保護與利用規劃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要求。利用海島及周圍海域的資源,要進行科學論證,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不得造成海島地形、岸灘、植被以及海島周圍海域環境污染或生態的損害。未規劃利用的海島,要根據實地自然環境采取專門的保護措施。
國務院2003年頒布實施的《全國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綱要》指出,“部分海域和海島開發秩序混亂”。海島法對于這種混亂的海島開發利用必須嚴格管理,加強監督。但是,海島不能破壞性開發利用不等于不利用,在發展海島經濟的同時要盡量減少對海島的破壞和污染,實現海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對于海島可更新資源,可持續利用指的是在保持它的最佳再生能力前提下的利用;對于海島不可更新資源,可持續利用指的是保存和不以使其耗盡的方式的利用。可見,可持續利用的核心是海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不能超越海島及其周圍海域資源與環境的承載能力。
在對待自然資源問題上,海島法應與憲法和民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保持一致,使用“利用”“保護”“發展”的概念而堅決摒棄使用“開發”的概念。首先是開發的概念不具憲法、民法的基礎,它源于房地產立法,后來個別自然資源立法也延用,從未有嚴格的法律定義;其次這一概念是一種集合行為(行政審批、民事商事、經濟管理的大雜燴),不是單一的或具體的行為,法律難以對集合行為規定法律責任,所謂開發可以作為經濟學或國家政策的概念,而不宜作為法律概念;再次,所謂開發在我國從來就是保護的對立物,不可避免地帶來自然資源的掠奪和破壞。在海島問題上,我國面臨燃眉之急的問題是保護,而不是可能帶來災難性后果的開發。
南方漁網編輯:裴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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