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近年來漁業水域環境污染、漁業資源衰退和工程建設等用海侵害傳統漁民權益的現象不斷發生,甚至有些漁民陷入“種田無地、養殖無海、轉業無崗、低保無份”的困境。其深層次的根源何在呢?有專家認為,我國漁業法制建設已經不能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漁業發展要求,表現為傳統的漁業法律體系和行政管理模式強調漁業資源的公共資源屬性,而對其使用權屬界定不清,導致行政管理手段難以對既存的權益進行有效的確認和保護,不能形成長期穩定的使用權,不利于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因此,改革中國傳統漁業管理方式,通過民事立法確定漁業權制度,建立新型漁業管理制度勢在必行。
日前在上海舉行的“漁業權與漁業可持續發展國際學術研討會”上,法律專家與從事漁業生產和管理的專家、學者深入探討了漁業權的概念、類型與作用,漁業權的法律性質,實施漁業權的條件與途徑,漁民權益保護以及漁業可持續發展戰略措施等內容,并結合我國漁業發展情況和管理實踐,吸收挪威、冰島、日本、韓國等發達漁業國及我國臺灣地區成功經驗和做法中的可取之處,為我國建立新型的漁業權制度提出了極具價值的方案。
經過深入探討和充分交流,與會的專家、學者一致認為目前我國急需通過民事立法確定漁業權制度,以切實保護廣大漁民合法權益。雖然我國已經在《漁業法》里對相關措施做了規定,但目前漁業權的審批和管理基本還是使用行政許可的方式,生產者權益缺乏法律長期、穩定、有效的保護,損害救濟機制不健全。為此,針對我國普遍存在的圈占、拍賣水域灘涂等擅自改變現有漁業水域灘涂使用情況,使漁民喪失傳統漁業權以及非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增加漁民負擔等突出矛盾和問題,一是應該明確我國漁業是大農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漁民是農民的一部分,要像重視農民“失地”一種重視漁民“失海”問題,參照土地承包經營的做法,使廣大漁民有一個長期而有保障的漁業權;二是盡快完善我國的漁業權制度,特別是要抓住目前全國人大正在制定物權法的契機,在物權法中對漁業權作出規定,明確廣大漁民對其長期勞作、賴以生存的水域灘涂享有優先使用權,以立法的形式增強其權益的權威性、穩定性以及損害救濟的可操作性,改變目前通過行政批準手段進行管理導致的權限模糊、保護不力等缺點。(農民日報)
編輯:鄧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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