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2004-3-26)24日上午,廈門同安鳳林灣養殖區67畝泥蚶大面積死亡案在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前,該養殖區主人王某,曾將廈門市集美污水處理廠告上集美區法院,并于2003年底獲得法院判決,污水處理廠須賠償其經濟損失50%。
王某在一審中訴稱,2000年11月—12月期間,在鳳林灣養殖區海域放養泥蚶約67畝,共投放資金562380元。2000年1月被告成立后,排放的污水直接排入原告所在的鳳林灣養殖區。2002年7月,該養殖區被污染,造成泥蚶大面積死亡。同年8月14日,國家海洋局第三研究所對該養殖區污染情況進行檢測后,結論是被告排放污水中的超標污染物,與鳳林泥蚶養殖區超標致死項目監測結果一致,該養殖區泥蚶大面積死亡與被告所排污水有直接關系,主要致死原因為重金屬離子超標,是被告污染行為所致。
廈門市集美污水處理廠則稱,國家法律規定也只要求其達標排放污水,但未要求被告必須保證同安灣水質符合《海水水質標準》中的二級水質。且其所排放污水全部達標,并無超標排放行為。
集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同安灣鳳林海域屬于廈門市政府批準、設定和規劃的海水養殖區。原告雖沒有海域使用證和養殖使用證,但行政主管部門已證實整個集美轄區均未辦理過“兩證”,所以不能僅以原告沒有“兩證”就否定其養殖行為的合法性。
集美法院還認為,廈門市集美污水處理廠雖依法成立,并取得臨時排放污水許可證,但根據原告提供的海洋三所所作的《報告單及其說明》,證明王某所放養泥蚶體內的重金屬含量超標與廈門市集美污水處理廠所排放的污水水樣分析重金屬含量對應;雖然也提供了《分析報告單》,但不足以排除泥蚶系重金屬超標導致死亡的可能性。因此,可推定泥蚶死亡是排污行為所致,應承擔責任。但客觀上海水嚴重淡化、養殖密度過大、養殖方法不科學等多種因素均有可能導致泥蚶死亡。因此作出了賠償50%的判決。
判決后,廈門市集美污水處理廠提出上訴。該廠認為,既然一審法院已認識到:一審現有的證據證實“集美區政府為集美污水處理廠征地拆遷的責任人,但卻在禁養區搬遷養殖戶的工作上沒有作為”,就應該追加集美區政府為共同被告。即使一審判決的推定可以成立,其責任的承擔者也不是廈門市集美污水處理廠。一審判決在程序上嚴重違反法律規定,遺漏了另一重要當事人集美區人民政府,應依法予以追加。而且在實體上也存在錯誤。(東南快報)
采集: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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