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2005年3月3日新聞)釣魚原本是為了消遣時光、尋找樂趣。豈料,這卻給17歲的無業青年東東(化名)惹來了一場禍事。他為釣到的一條青魚,與魚塘主發生爭執,后竟動粗頂斷了他人三根肋骨。1月26日,釣魚傷人的東東被江蘇省通州市法院一審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家住通州市東社鎮的東東,初中文化。2004年9月21日下午5時左右,東東在家閑著無聊,便來到同村人葛某等人承包的魚塘內釣魚。撒下釣魚桿一會兒,東東便從魚塘內釣上了一條4、5斤重的大青魚。高興地東東正為難得釣到如此大魚而慶幸不已時,魚塘主葛某聞訊后卻趕來阻止,并向東東索要青魚。但好強的東東說什么也舍不得自己的“戰果”這么容易地就拱手相讓。于是,兩人發生了爭執。隨后,在爭搶青魚的過程中,東東用膝蓋猛頂葛某的左肋部,之后又將葛推倒在地,并再次用右膝蓋跪頂在葛的左肋部上,致使葛某左側第七、八、九三根肋骨骨折。事后經公安法醫鑒定,葛某外傷性肋骨骨折,已構成輕傷。
2005年1月14日,通州市檢察院指控東東犯故意傷害罪向通州市法院提起了公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受害人葛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東東賠償他受傷所花的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后經法院主持調解,東東自愿賠償給葛某各項經濟損失8800元。
法院在審理中還了解到,被告人東東法制觀念淡薄,家庭教育不力,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經過法官一番悉心教育,東東當庭表示在今后的生活當中,要端正自己的品行,努力學習法律知識,摒棄惡習,好好改造。
通州市法院認為,被告人東東為了一條青魚,便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他歸案后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同時考慮到他犯罪時未年滿18周歲,又系初犯、偶犯,案發后能積極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有較好地悔罪表現,故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最后,法院依照我國《刑法》等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采集: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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