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2009年12月25日,江蘇省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江蘇省國有漁業水域占用補償暫行辦法》。這對加強國有漁業水域使用管理,保護漁業生態環境,維護漁業生產者合法權益,規范國有漁業水域占用補償工作,保障重點建設項目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江蘇出臺的《辦法》規定,國有漁業水域是指包括經依法批準的養殖規劃確定用于養殖和依法核發捕撈許可證用于捕撈的國有漁業水域,以及海洋功能區劃中確定的養殖區、捕撈區。在本省管轄范圍內因養殖規劃、海洋功能區劃調整,公益性建設、工程建設占用國有漁業水域,以及因流域治理需要開展的養殖業整治提前收回養殖使用權或者用于養殖的海域使用權(以下簡稱海域使用權)等,對養殖使用權人或者海域使用權人的補償,以及長江、湖泊、近海退出捕撈的漁業生產者的補償,適用于該辦法。
《辦法》明確,國有漁業水域占用補償可以采取貨幣補償,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采取置換養殖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或者折價入股等方式補償。收回養殖使用權或者海域使用權,應當支付占用補償費、種苗和相關養殖設施補償費。在長江、湖泊或者近海,對因國有漁業水域被占用或者產業結構調整退出捕撈的漁業生產者,應當支付占用補償費、漁具補償費。占用國有漁業水域進行工程建設對養殖、捕撈作業造成影響的,應當予以適當補償。
關于占用補償的標準,《辦法》也作了原則性規定。其中,養殖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占用補償費等于占用補償標準基數、等級系數和占用面積之積。占用補償標準基數和等級系數,根據養殖類型、國有漁業水域使用價值、國有漁業水域需求情況、國民經濟發展狀況以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海洋與漁業局適時確定并公布。
《辦法》還要求,占用國有漁業水域對漁業生態環境造成影響的,占用人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確定的金額進行賠償。賠償金上繳原發證人民政府。
《江蘇省國有漁業水域占用補償暫行辦法》共24條,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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