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2005年4月28日美國國務院認定37個國家與一個經濟體符合公法第101-162條第609節有關禁止以危害瀕危海龜方式所捕撈的蝦及其蝦制品進口至美國的規定,在使用可有效降低意外捕獲海龜的捕撈方式作業,或是作業環境不足以威脅海龜生存的前提下,可販售其蝦類產品至美國。美國務院在5月1日前對國會提出年度報告后生效。該認定來自于美國國務院與國家海洋局所組成的專家團隊對各國作業情形所做的鑒定。
美國海龜保育計劃的主要內容,系要求商業捕蝦船使用海龜脫逃器(TEDs)作業,以防止海龜因意外遭捕蝦網繩纏住而溺斃,合乎此標準的13個國家為:貝里斯、哥倫比亞、厄瓜多爾、薩爾瓦多、瓜地馬拉、蓋亞那、洪都拉斯、墨西哥、尼加拉瓜、巴基斯坦、巴拿馬、蘇利南及委內瑞拉。
另外24個國家及一個經濟體經評估認定,其作業環境不會危害海龜生存,其中八個國家及一個經濟體:巴哈馬、中國、多米尼加共和國、斐濟、香港、牙買加、安曼、秘魯及斯里蘭卡是使用優于機械的人工捕撈方式,或其它不傷害海龜的捕撈方式。其余16國的蝦類捕撈作業皆于水域進行,意外捕獲海龜的機會微乎其微,這16個國家為:阿根廷、比利時、加拿大、智利、丹麥、芬蘭、德國、冰島、愛爾蘭、荷蘭、紐西蘭、挪威、俄羅斯、瑞典、英國及烏拉圭。千里達托貝哥及哥斯達黎加仍未通過認證。
除養殖蝦、無海龜活動的低溫水域捕撈的漁獲,及使用特殊不危害海龜的捕撈技術作業外,其余國家將被禁止輸入蝦類產品至美國。只要合乎以上任一條件者,在運送過程需檢附由進出口商雙方所簽署的美國國務院DS-2031號文件,并須經出口國關員認定。使用者須加注文件內排除條款7-A中規定的“使用海龜脫逃器”,方得不受公法第101-162號的進口禁令限制。盡管如此,國務院必須判定希望使用這項排除條款的國家在核發個別漁獲證明書時已有適當的執法及漁獲分離系統,目前僅有巴西和澳洲表示已建立此一系統。
南方漁網編輯:寒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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