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近日,日本厚生勞動省發出通知,自2006年8月22日起,對中國產蒜苔及其加工品(僅限簡易加工品)中國產鰻魚(僅限廣東,上海兩地養殖的鰻魚)實行食品衛生法第26條第3項規定的命令檢查。
對中國產蒜苔及其加工品(僅限簡易加工品)的檢查項目為嘧霉胺,原因是日本檢驗所對該產品實施監控檢查后發現,嘧霉胺殘留超標,因此對該產品實行命令檢查。
對中國產鰻魚(僅限廣東、上海兩地養殖的鰻魚)的檢查項目為硫丹,原因是日本檢驗所對該產品監控檢查及進口商自主檢查時發現,硫丹殘留超標,因此對該產品實施命令檢查.
南方漁網編輯: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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