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1985年《漁業法》將農村體制改革中出現的確定養殖水面、灘涂的使用權,頒發使用證,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等創新經驗,用法律的形式確立為水域灘涂養殖使用權制度(以下簡稱養殖權制度)。但是,20多年來,養殖權制度建設進展緩慢,核發養殖證工作打不開局面,斷斷續續、時起時落。糾其原因,一是漁業法對養殖權是行政許可還是物權的屬性沒有明確;二是由于屬性不確定難以制定配套的法規指導和規范養殖權制度建設工作。
2007年《物權法》明確了養殖權的用益物權屬性,為養殖權制度建設撥開迷霧,指明了方向。從2007年7月起經過近3年的調研、起草和論證,我部于2010年5月24日頒布《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9號),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遵循物權制度要求,明確了養殖水域灘涂范圍和養殖權概念;確定了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機構;根據《漁業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針對國有和集體水域灘涂分別規定了養殖發證登記的程序、申請材料、登記要求等,并對發證登記后變更、收回、注銷和延展的手續做了規定。至此,困繞養殖權制度建設的兩大基本問題徹底解決,養殖發證登記工作即將掀開新的一頁。
為貫徹實施《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加快養殖權制度建設,我部印發了《農業部關于穩定漁民養殖使用權,推進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工作的意見》,召開了貫徹實施《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座談會,牛盾副部長出席會議并作了重要講話,全面部署了下一步養殖發證登記工作。各省迅速召開貫徹落實會議,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進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工作。山東、江蘇等省首次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下發了關于做好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工作的通知。截至2010年底,全國已登記發證362 ,187本,確權面積477萬公頃,發證率63%。根據各省確定的工作目標,2011年登記發證率預計達到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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