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水產健康養殖推進行動是2006年農業部啟動“九大行動”之一,還包括《水產養殖業增長方式轉變行動》(2007年改稱《水產健康養殖推進行動》)。主要內容: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養殖證制度建設和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創建工作。
一、水產健康養殖推進行動基本情況
(一)養殖證核發情況: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全省共核發養殖證77300本,比上季度增發水域灘涂養殖證295本,發證面積38.86萬公頃,占應發證面積的90 %。
其中國有水域發證7532本,面積17萬公頃,占應發證面積的93.5 %;集體水域發證69768 本,面積21.8萬公頃,占應發證面積的81.2 %。
(二)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情況:全省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頒布實施的地級以上市有14個,分別是廣州、深圳、珠海、韶關、河源、惠州、東莞、中山、江門、陽江、湛江、清遠、潮州、揭陽,梅州與順德已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縣(市、區)級有56個。
(三)農業部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創建情況:到2011年止,經過六年創建工作,全省共獲得農業部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稱號的場共80個。
二、主要經驗和做法
(一)加強領導,成立領導小組。省局成立了由主管副局長為組長,漁業處處長為副組長,法規處、海域處、計財處、資環處、漁政總隊負責人參加的實施養殖證制度工作領導小組;并由漁業處牽頭組成工作辦公室,負責全省實施養殖證制度的具體工作。全省絕大部分市、縣都成立了實施養殖證制度領導小組和工作辦公室,有力地推動了工作的開展。
(二)抓法規建設。2003年,我省根據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制訂出臺了《廣東省漁業管理條例》,對《漁業法》規定的各項管理制度進一步細化和具體化。
由于《漁業法》對集體水域發放養殖證沒有作出規定,為了加強對養殖行為的統一的管理,完善養殖證制度,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我省依據農業部關于《完善水域灘涂養殖證制度試行方案》,把利用集體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可領取養殖證的有關內容寫進了《廣東省漁業管理條例》,為我省集體水域發放養殖證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抓宣傳和培訓。
為了做好養殖證制度的實施工作,各地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進行宣傳發動,通過廣播、電視、電臺廣泛宣傳,在主要養殖區采取掛橫幅、貼標語、召開會議、印發資料、辦簡報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宣傳。
其次是抓好培訓工作,提高發證工作人員的自身素質。省局和各市、縣(區)分別舉辦了多期實施養殖證制度知識培訓班,認真學習和領會《漁業法》、農業部《完善水域灘涂養殖證制度試行方案》等有關文件精神,講解養殖證的發放程序及申請表、審批表、養殖證的填寫規范等具體操作辦法,為實施養殖證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四)抓點帶面,全面實施。從2002年開始,我局要求每個市重點抓好一個縣作為試點,每個縣重點抓好一個鎮作為試點,在試點工作取得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推進養殖證制度的實施。
湛江市為打開淡水養殖發證的局面,利用吳川市萬畝連片羅非魚養殖場作為突破口,召開鄉、鎮和村委會領導及養殖戶現場動員大會,還派出專車、抽調測繪人員駐在吳川配合做好測量工作,同時撥給吳川5萬元專項發證經費,使吳川市淡水養殖發證工作取得了突破性進展,一次就發放了2000多本養殖證。
(五)與實際工作相結合。一是把實施養殖證制度與編制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工作相結合;二是與出口養殖基地建設和無公害養殖基地建設、認證相結合,規定凡是申報出口基地和無公害基地的養殖場,必須先申請辦理養殖證;三是與項目資金安排相結合,獲得農業部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作為重大項目儲備單位。
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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