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又稱《華盛頓公約》(以下簡稱《華約》),于1973年6月21日在美國華盛頓簽署,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目前共有128個締約國!度A約》的成立始于國際保育社會鑒于蓬勃發展的野生動物國際貿易對部分野生動植物族群已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威脅,由世界最具規模與影響力的國際自然保育聯盟領銜,在1963年公開呼吁各國政府正視此問題,著手野生物國際貿易管制的工作。歷經10年,終于催生出《華約》。
《華約》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的國際貿易,其用物種分級與許可證的方式,以達成野生物市場的永續利用性。《華約》管制國際貿易的物種,可歸類成3項附錄:附錄一的物種為若再進行國際貿易會導致滅絕的動植物,規定禁止其國際性的交易;附錄二的物種為目前無滅絕危機,管制其國際貿易的物種,若仍面臨貿易壓力,族群量繼續降低,則將其升級入附錄一;附錄三是各國視其國內需要,區域性管制國際貿易的物種。
《華約》的附錄物種名錄由締約國大會投票決定,締約國大會每兩年至兩年半召開一次。在大會中只有締約國有權投票,一國一票。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某一物種野外族群瀕臨絕種,但并無任何貿易威脅時,該物種不會被接受列入附錄物種。
締約國大會除了修訂附錄物種外,也討論各項如何強化或推行《華約》的議案,譬如各國配合《華約》的國內法狀況、檢討各主要貿易附錄物種的貿易與管制狀況和對特別物種如老虎、犀牛、大象、鯨魚等的保育措施進行討論與協商。其他會議事項包括改選、調整組織與票選下屆大會主辦國等。
大會的結論為決議案,除補充公約的條文外,也是各國遵循的政策指標。在大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表大會執行大會的職權。常務委員會是由全球六大區(歐洲、北美洲、亞洲、非洲、大洋洲、加勒比海及南美洲)的代表與前后屆締約國大會主辦國即公約保存國所共同組成,每年至少召開1次!度A約》另外有4個委員會處理相關《華約》推行的事務,即動物委員會(專門討論相關動物方面的議題)、植物委員會(專門討論相關植物方面的議題)、命名委員會(擬訂國際統一標準的學名)與圖鑒委員會(制作鑒定辨識的圖鑒手冊)。
為了推動執行《華約》,除了以上大會與各種委員會外,還設有秘書處來處理各項行政與技術支持事宜。依《華約》規定,各國應設有管理機構與科學機構,管理機構負責簽發審核《華約》輸出輸入許可證及執法等相關事宜;科學機構負責收集物種的生態族群與分布等數據,并提供各項技術咨詢服務。
《華約》并不反對貿易,因為野生動物貿易迄今仍為人類所依賴,而部分附錄物種的貿易也是支持保育工作的重要動力。屬于國際法的《華約》本身并無執法的能力,所有《華約》的條款均需要各國國內法的配合推動。而各國的法規則有其社會環境的考慮,這反映在締約國大會的協商與相關的決議案上。因此,可以說《華約》的標準是國際間大家協調出來的可行標準。
目前,雖然公約實施的情況不斷進步,但是在《華約》秘書處對兩年舉行一次的大會所提出的違反公約案例報告中,仍可看到許多未遵守公約的事件。
如果公約實施的程度仍不足以達到保育的目標時,即需改善,且是刻不容緩的。這些可由改善各締約國執行公約的成效和各締約國之間執行層面的協調關系而達成。
南方漁網編輯:張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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