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3日,歐盟委員會公布法規草案:有關營銷和進口水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某些動物衛生要求。委員會法規草案(第III章及附件II和III)規定了歐盟進口水生動物(魚、軟體及甲殼類動物,包括觀賞水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動物衛生條件。要求包括:
列出可以向歐盟出口水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第三國、地區或場所的清單。這些國家列在該草案附件II中。對于進口不易感染第2006/88/EC號指令所列任何疫病的觀賞魚類、進口擬被封閉在觀賞設施內的觀賞軟體動物或觀賞甲殼類動物,準許所有OIE成員國向歐盟出口。
進口擬用于養殖、繁殖的水生動物及放置和取出魚類的設施與開放式和封閉式觀賞設施的具體要求。
進口供人消費用水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具體條件。應予強調的是,適用于供人消費用魚類產品及活雙殼類動物的動物衛生證書,規定在不同的法律文本(委員會法規草案:修訂委員會有關進口供人消費用魚、軟體動物及甲殼類動物動物衛生證書要求的第(EC)2074/2005號法規,Doc SANCO/10091/2007 Rev.4)內,該法規另行通報。
附件II制定了準許進口擬用于養殖、放置和取出魚類產品、開放式觀賞設施的水產動物,及易感染理事會第2006/88/EC號指令附件IV所列的一種或多種疫病,且擬用于封閉觀賞設施的觀賞魚的國家、地區或場所清單。
附件III部分A規定了歐盟進口用于養殖、繁殖、養魚場、開放式和封閉式觀賞設施的水產動物的動物衛生證書樣本。
在此通報的證書代替委員會第2003/804/EC號決定 (2003年11月20日官方公報302, 22頁)、委員會第2003/858/EC號決定(2003年12月11日官方公報324,37頁)、委員會2006/656/EC號決定(在2006年11月14日G/SPS/N/EEC/279/Add.2中通報,并在2006年9月30日官方公報271,第 71頁公布)中的證書。
本委員會法規草案根據上述法案,將證書要求匯總到單一法案內。這些動物衛生證書適用于:
進口用于進一步養殖、育肥或繁殖的活軟體動物、卵子及配偶子(第2003/804/EC號決定);
進口用于養殖的活魚、魚卵或配偶子(第2003/858/EC號決定);
進口觀賞魚(第2006/656/E號決定);
除上述產品外,本委員會法規草案中規定的證書還對以下商品,首次規定了統一的動物要求:
進口養殖用活甲殼動物;及
進口觀賞軟體動物及觀賞甲殼類動物。
本委員會法規草案調整了進口要求,使其與有關水生動物健康的新歐盟法規框架(理事會有關水生動物及其產品以及預防控制某些水生動物疫病的動物要求的第2006/88/EC號指令 (2006年11月24日官方公報L 328,第14頁))相協調。該指令與進口最相關的更新是:
需控制的疫病新名單;及從官方認可無所列疫病的地區引入水生動物的更為靈活的新規定。提案符合OIE有關國際貿易的標準。
南方漁網編輯: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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