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國漁業報:南非環境事務及觀光部部長不久前公告了商業性漁業配額轉移政策草案。該草案設定了長期漁業配額分配后轉移的標準及規定。
自2001年分配中期的漁業配額后,為避免漁業配額分配成為一紙空文,南非政府從一開始就不鼓勵漁業配額所有人在取得漁業配額分配后的前兩年間進行配額轉移。政府制訂的轉移標準,也是以維持漁業的穩定度為宗旨,照顧到了漁業配額所有人長期持有原先設定的配額,或進行轉移時考慮合理的轉移程度。
南非新公布的轉移政策草案包括了兩大標準及主要轉移原則,供評估漁業配額轉移應用時考慮。兩大標準是:一、轉移是否會導致漁業配額集中于特定的漁業配額所有人。二、漁業配額受讓人的守法程度、總可捕量及總允許捕撈努力量核準轉移量。
轉移生計型和小型商業性漁業配額以及魚類加工企業、海洋養殖權或其它非消耗性權利或許可,如賞鯨船及潛水觀賞鯊魚的箱網均不受該政策約束。
南方漁網編輯:陳如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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