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核心提示:臺江區一家小吃店私自出售河豚魚干,造成食客1死4傷。銷售魚干的蔣某某、宋某因此被檢察機關以“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提起公訴。日前,臺江區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蔣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判處宋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
進食河豚魚干1死4傷
今年40歲的閩侯人宋某和妻子在臺江區開了一個小吃店,去年2月到3月間在市場購進了河豚魚干。2007年4月14日晚20時左右,顧客李某某帶著女兒到小吃店吃飯時,點了一份“白灼河豚魚干”。吃的時候,李某某沒覺得什么異常,還大贊“人間美味”,飯后將剩余的河豚魚干打包。隨后,李某某到朋友家打牌,并拿出打包的河豚魚干給林某某等幾名朋友分食。次日凌晨,林某某稱不舒服,李某某也發現自己手腳發麻,2人隨即被送往醫院,林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檢驗,在林某某血液中檢驗出河豚毒素,證實林某某系河豚魚中毒而死。
案發后,警方從宋某的住處提取到尚未出售的河豚魚干3條,在宋某的帶領下,警方從市場銷售水產品的蔣某某處提取到尚未出售的河豚魚干20條。經檢驗,這些河豚魚干中均含毒素。事后,蔣某某和宋某賠償林某某家屬13萬元。
庭審焦點:是否對可能的危害持放任態度
2007年4月,警方以涉嫌“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將宋某和蔣某某刑拘。臺江區檢察院隨后以涉嫌“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對2人提起公訴。日前,臺江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在案件的審理中,宋某和蔣某某對危害結果是否持放任態度成了本案定罪的關鍵。
在庭審中,宋某稱,自己店里出售的河豚魚干都是經過去頭、去皮,去內臟的,不存在毒性。宋某的辯護人稱,宋某認為加工過的河豚可以食用,沒有預見可能發生的嚴重后果,其行為符合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蔣某某的辯護人稱,蔣某某輕信進食河豚魚干能避免中毒,蔣某某的行為存在過失,而不是故意,因此其行為應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經過審理,臺江區法院認為,宋某、蔣某某雖然已經預見到了河豚魚有毒,但過分相信加工后可以食用,而向他人出售,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經構成了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判處蔣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判處宋某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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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豚魚學名暗紋東方鲀,又名氣泡魚,屬鲀形目。幾乎所有的河豚魚都含河豚毒素(TTX),毒素主要存在于河豚魚的性腺、肝臟、脾臟、眼睛、皮膚、血液等部位。其中河豚的卵巢和肝臟有劇毒,其次為腎臟、血液、眼睛、鰓和皮膚,精巢和肉多為弱毒或無毒。河豚魚毒素很穩定,一般加熱燒煮不能解毒,食后舌、唇、手、足失去知覺,全身麻木,血壓下降,很快便會窒息死亡。目前,對該毒素尚無有效解毒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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